【案例】
小雪最近几年一直在北京打工。今年5月,被一家咖啡店招聘为服务员,当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因为工作要一直站着,所以小雪的腰伤复发,之后与公司协商后离职。
8月底,小雪进入了一家公司,但公司要求小雪必须提供上一个供职的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否则不予聘用。可当小雪找到咖啡店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公司从没先例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小雪想知道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和义务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良心建议:尽力跟之前工作的单位用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比较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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