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李四归还原告张三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判决被告李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按照年化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协议签订后,被告李四先后收到原告的借款,并承诺将在合约期限内归还原告。
然而到了1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李四拒绝归还原告张三的借款,并且一直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债务,但被告却一再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地点归还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不归还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本案被告李四明知应向原告归还借款,却始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本案审理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请求本院立即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合法、合理。
故此,原告诉请贵院判决被告李四归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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