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书 篇1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债务重组方案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
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监督。
,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与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书 篇2
甲方(债券发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券承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____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该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账户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如下:
1、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2、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___%,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3、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4、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二、甲方的义务如下:
1、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3、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4、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3、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4、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5、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6、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8、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如下:
1、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2、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4、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_____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____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在承销结束日前的任何时候,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乙方可决定暂缓或终止协议 。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_____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与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书 篇3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
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20__)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__)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歪曲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的基本事实,为错误判决做铺垫。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不仅为车辆制造、车辆管理机构所认定,而且也为被上诉人本人所明知。一审法院无视该基本事实,以两个车连为一体使用即作为一个车辆对待,显然缺乏对车辆数量上如何认定的基本常识,当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
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
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
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结果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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