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1
原告:A,女,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X路号。
诉讼代理人:,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X乡X村X组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x6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x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X路X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
x1年X月XX日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2
原告: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原籍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 于x年x月x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 .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3
原 告:潘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号 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 ,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4
原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抚恤金5万余元;
2、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房屋补贴2万余元;
3、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银行存款3万余元;
4、 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xx市新村号x室房屋产权;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即原告的母亲于x年3月21日死亡,死亡后,其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即原告的父亲于x年11月17日死亡。
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亲。已于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
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银行存款3万余元、房屋补贴2万余元、抚恤金5万余元、xx市新村112号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均等继承,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 日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5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X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王Y,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王Z,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屋(价值X元)归原告王X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遗产的性质、价值、共有人等情况)
原、被告是亲兄弟姐妹关系(根据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实填写),被继承人王、李是原、被告的父母亲,分别于19xx年X月X日、19xx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未有遗嘱、遗赠,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王、李父母亲已先于其二人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下遗产即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屋,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由原告一人继承。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号房归原告王X所有。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具状人:(须由起诉人亲自签名或盖印)
X年X月X日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6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号,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丈夫位于忠县XX镇XX村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系再婚)于1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与其夫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组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系与前妻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与前妻离婚后,被告一直随他亲生母亲生活,被告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在其母与其父离婚后一直随其母生活。原告与晏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从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7
原 告:潘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xx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xx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号 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 ,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8
原 告:李 女 1x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民权北七街45-4-1
原 告:李(二原告系姐妹) 女 1961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沙龙南街38-502 二原告电话
被 告:董 女 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 电话:
第三人:xx省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颖军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80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xx省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年)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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